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民诉法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规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该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在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发生纠纷的实体法律关系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他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身份挂关系的解除没有异议,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此时男方的父亲认为双方所争执的财产中有一幅画是归他所有,是其借与儿子使用的,要求返还。在此案中,男方的父亲对儿子和儿媳之间的发生争议财产关系主张部分所有权,声称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取得该画的所有权,都是对它权力的侵犯,因此他在诉讼中处于由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有两个诉讼,一个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讼,另一个是第三人与本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参加之诉。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第三人的存在,也可通知其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被通知人的选择,其不参加诉讼的行为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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