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居住的小区内车辆被盗,事后失主邹某向管理小区的负责人赵某索赔时被拒绝。最后,邹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5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西峡五里桥镇某村居民。原告在小区购住房一套,小区建成后,小组承揽给该村村民赵某负责看管服务,并按户收取服务费作为报酬。2014年11月1日,原告邹某将自己的小汽车车开进小区,并停在楼下,一个小时后,原告发现自己汽车丢失即报案,但车一直未找到。为赔偿事宜,原被告协商未果。
法院认为,原告薛某在该小区居住生活,被告赵某承揽了该区管理服务及门卫工作,同时收取各住户的服务管理费用作报酬。原被告双方虽然无书面合同约定,按生活习惯,应当包含看管车辆的费用,被告收取了原告的服务费,原被告双方因车辆停放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原告薛某的摩托车在小区内停放,被告有保管义务,原告因车辆丢失,要求被告赵某赔偿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付。法院认为,原被告责任应为7:3划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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