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按照规定是可以免除刑罚的,但在我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赦免过死刑犯。特赦是指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特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令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我国历史上一共有七次特赦,近几年我们国家并没有特赦过。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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