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时,应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提交起诉状。如果被告人数超过一定数量,则需提出相应副本。但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向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某人被判有罪后,仍可寻求离婚。提出离婚诉讼时,应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并提交起诉状,如被告人数超过一定数量,则需提出相应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向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民事诉讼管辖问题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协议管辖方式旨在解决当事人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案件有实际联系而方便诉讼的问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可能不一致,导致当事人之间关于管辖权选择的纠纷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民事诉讼管辖问题,成为了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没有选择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确定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民事诉讼管辖问题时,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协议内容来确定管辖权。若当事人之间未作明确选择,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若当事人之间作出明确选择,则应按照当事人意愿,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在处理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民事诉讼管辖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若协议未作明确选择,则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若协议作出明确选择,则应按照当事人意愿处理。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民事诉讼管辖问题时,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协议内容来确定管辖权。若当事人之间未作明确选择,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之间作出明确选择,则应按照当事人意愿,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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