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颇受关注的耐克与阿迪达斯的郑智代言之争,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诉讼终见分晓。7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宣判: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与郑智连带赔偿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耐克代言合同在先郑智却着阿迪鞋现身
2003年7月1日,耐克苏州与郑智签订了《足球运动员合同》与《耐克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在自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合同期内,郑智必须在参加所有运动或和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穿着和使用耐克足部用品、服装、配饰和器具。耐克苏州根据具体的合同年分别设定了支付郑智的基础报酬,分别为:2003年20万元,2004年50万元,2005年60万元,2006年70万元及2007年85万元,均为税后实际收入。此外,耐克苏州还将根据约定的条件支付郑智表现奖金。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郑智不得穿着或使用除耐克以外的公司生产的产品,服从中国足协或国际足联运动场上服饰要求,或者经耐克苏州允许的除外;不得和任何除耐克以外的产品或非运动足部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签订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后开始的认可、促销、顾问或相似性质的合同;不得采取任何与对耐克产品或是与其本合同项下义务不相符的行为。
合同签订后,郑智在各类比赛中均穿着耐克球鞋。仅仅是2004年7月25日,郑智代表国家队参加2004中国亚洲杯足球赛小组赛对阵卡塔尔队的比赛时,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只是鞋面上的阿迪达斯商标标识被白色胶布覆盖。2005年3月9日,郑智代表山东鲁能俱乐部参加亚洲俱乐部冠军联赛时被发现穿着阿迪达斯球鞋。3月18日,郑智向耐克苏州发函要求从即日起中止合同。4月底,郑智与阿迪达斯苏州公司签订了代言合同。此后郑智在2005赛季中超联赛的三场比赛和一些大型活动中,均穿着阿迪达斯运动鞋。而到2005年11月7日,郑智更接受了阿迪达斯为其制作的特制靴,鞋面上印有郑智字样的繁体字,并在这之后频频参加阿迪达斯的各项宣传活动中。
耐克支付酬劳违约与否成为双方争执焦点
早在2006年5月10日,耐克苏州就郑智代言阿迪达斯纠纷已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阿迪达斯中国、阿迪达斯苏州及郑智,然而到了2006年12月19日,耐克苏州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朝阳法院申请撤诉,获准许。2007年4月耐克公司再次以阿迪达斯公司利诱郑智促使郑智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参赛并之后与郑智签约构成侵权为由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与阿迪达斯在德国的关联企业萨洛蒙公司、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及郑智共同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万元。由于此前耐克公司于北京朝阳法院首次起诉阿迪达斯的庭审中,涉及到2004年下半年报酬37万元支付情况问题,双方对相关事实有不同说法,郑智认为自己与耐克苏州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与阿迪达斯苏州签约合法有效。因此耐克公司在支付郑智报酬时是否存在违约,在此前提下还能否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再次成为争议焦点。
阿迪达斯利诱郑智毁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但损失难以量化
法院审理后认为,耐克苏州与郑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严格恪守及履行。从耐克苏州方面来看,虽然耐克苏州支付郑智的2004年下半年款项被银行退回,但不可否认耐克苏州主动付款的行为本身是欲正常履约,款项退回后,耐克苏州主动为郑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愿意继续支付该笔款项的意思表示非常明确,至于未继续付款,不排除郑智告知耐克苏州他将要转会,要求暂缓付款的可能。从郑智方面来看,在耐克苏州付款被银行退回后,郑智从未向耐克苏州催款,其主观上不愿再履行合同的意图较明显。提出解约之前,郑智在比赛中未按约穿耐克球鞋,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自此之后,郑智一直穿着阿迪达斯球鞋出场,不愿再履行合同,故意毁约的意思表示显而易见。结合各方面的事实,一中院认定阿迪达斯苏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以高额利益引诱郑智毁约,从而达到其与郑智签订代言合同的目的。阿迪达斯苏州和郑智的行为,导致耐克苏州丧失了剩余合同期内郑智代言耐克产品所应获得的商业利益,两方应当连带赔偿耐克苏州的损失。由于耐克苏州遭受的利益损失难以量化,酌情确定阿迪达斯苏州和郑智应当赔偿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而萨洛蒙公司与阿迪达斯中国相对于阿迪达斯苏州而言,是独立的法人,并无证据显示该两公司也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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