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向他人侵犯了权益并因此而承担起债务责任时,其配偶无需进行偿还。
这主要由于此类债务被视为该方的个人债务范畴之内。
当夫妻中的一方因为其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而产生债务或罚款时,这种情况通常是由该方自身的过失或罪行所引发的,并不涉及到配偶的法律义务,因此,这种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理应被赋予给债务人个人独自承担的地位。
鉴于此种性质,债权人自然无法向其配偶追索,而其配偶亦无为此类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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