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在汕头工作,并买了房子,但户口都不在汕头,可不可以在汕头办理结婚登记?
答:不可以。《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持集体户口和未落户当事人可办理婚姻登记吗?
答: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本人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身份证和户口簿遗失,可用其他身份证件代替吗?
答: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身份证号码与他人重码,并已被他人先进行了登记,应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发现身份证码与他人重码并已被先行登记,应当:
(1)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户籍部门校对户籍信息,若该当事人身份信息准确无误,则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该当事人“身份证号唯一持有人”的书面证明。
(2)婚姻登记机关可凭此证明,在核实该当事人与已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查询)不是同一人的真实情况后,依法依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没有取得身份证、户口簿的,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没有身份证、户口簿的,可以持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户籍证明,替代普通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其他则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所持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可以办理婚姻登记吗?
答: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怎么办?
答: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结婚证的姓名吗?
答:可以。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当事人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以及由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内地后是否还需要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答: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依当地法律结婚,当事人回内地后可以直接使用该结婚证明,无需再到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服刑人员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答: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当事人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答: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
什么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答: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比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女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向上推算,当事人源于相同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比如兄弟姐妹(含同父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
答: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达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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