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标准
1、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和缴存比例核定工作的通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2、缴存基数
南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955元,月缴存额最低不低于70元,最高不高于1915元。
3、缴存额度
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1915元,合计为3830元
个人和单位最低月缴存额均为70元,合计为140元
二、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连续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已交付20%以上的房款。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凭身份证就近到中心各相应营业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写好后同时提交所需有效证明材料。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2、签订借款合同。我中心准予贷款后,借款人与中心委托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到住房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3、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四、南宁住房公积金放款条件
1、借款人仍须正常缴存公积金。
2、借款人所购住房主体结构必须封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它是根据上一年度该市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职工买房时,要先交一部分的首付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般为20%,同时,银行会审核申请人的条件,看是否具备还款能力,符合条件的,才会向申请人划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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