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函是否具有保证的效力
担保函有保证的效力,当事人签订担保函要具有法律效力,则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行为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担保函是什么意思
担保函是一种书面信用保证证明。由银行出具的保函通常称为保函,由另一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通常称为保证书。在申请人不履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或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将代表申请人在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付款或经济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担保承诺函就是属于担保人同意借款人意思的书面文件,只要在写时表达出真实意思,而且也不违背法律的条款,那么文件就可以保障到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一般在写时就需要双方协商好,如果一方有违反必定就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n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n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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