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社会团体已经依法撤销登记。也就是说,社会团体成立时,已经依法注册,但在活动过程中,违反了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被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第二,注销登记后仍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这种行为的本质与不以社会团体名义登记社会团体的活动相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应受到处罚。
民法典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是什么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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