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一男子在3个月时间内,窜至四县城,以购物为名,趁店主取商品之机,盗取价值6500余元的香烟。多行不义必自毙。该男子最终被当场抓住。6月1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治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治亮,男,文盲,系河南省光山县寨河乡耿寨村农民。
2009年9月的一天早晨6时许,被告人窜至固始县城关蓼北路蓼新烟酒副食商店,以购买卫生纸、矿泉水为名,趁店主李某取商品之机,盗窃其货架上价值50元的白沙牌香烟一条。数日后,被告人再次光顾该店,盗窃一条香烟,被李某发现。被告人不得已支付了购烟款。
此后,被告人朱治亮先后在固始县、新县、淮滨县和新蔡县,采取相同手段,光顾13家商店,盗窃香烟23起。最后一次于2009年12月2日晨7时40分许,被告人在固始县城关迎宾路辉宏烟酒超市盗窃香烟时,被店主缪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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