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提交材料:
1、预告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个人:提交身份证或军(警)官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出示原件);
(2)单位:属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3)委托代办:个人委托,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单位委托,提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受权代办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一)其他必要材料如下:
a、属买卖情况:1、房屋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委托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2、不动产转让发票;3、契税完税证。
b、属互换情况:1、房屋互换合同;2、不动产转让发票;3、契税完税证。
c、属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1、分割/合并协议书;2、不动产转让发票;3、契税完税证。
d、属以房屋出资入股情况:1、投资入股协议书;2、入股企业章程;3、不动产转让发票;4、契税完税证。
e、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况:1、分立/合并协议;2、不动产转让发票;3、契税完税证。
f、属政策性用房转移情况,需另提供:上市交易申请表。
g、土地为划拨地,除继承情况外,其余情况需另提供土地出让金缴交票据。
h、转让方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
i、转让方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j、转让方为集体企业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
办理流程:
预备申请填写申请表格、预备申请材料,进行房产权属查询
受理:到窗口提交材料,受理后,领取收件收据及缴费单
缴费:到财务窗口缴费,领取缴费票据
交易所内部审批、流转、缮证
领证:按收件收据提示时间,凭收件收据及缴费票据到受理窗口领证、取件
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特别提示: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当事人可先到登记机构查询,确认可预告转移登记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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