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纯正身份犯含义内容有哪些?
不纯正身份犯的含议是“纯正身份犯”的对称。又称“不纯正特别犯”。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身份作为处罚轻重要件的犯罪。身份犯的一种。如中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这就是以身份作为从重处罚条件的不纯正身份犯的适例。
不纯正身份犯与纯正身份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特定身份作为量刑轻重的法定条件,后者以特定身份作为定罪的法定条件。二者区别的根源在于,前者的身份影响着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因而也就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后者的身份总是与犯罪主体的权利义务相联系,因而直接影响到定罪。
二、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
(一)行为人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构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不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就无法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纯正不作为犯罪中的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这种不作为能够对于危害结果形成的关键因素。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即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三)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义务。在认定有没有履行时,不能简单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准,而应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为标准。
《刑法》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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