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请裁决;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与裁决有关的其他信息。
行政裁决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吗?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合同无关。
拒绝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是什么?
不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如下:
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2、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
3、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以同样理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灭失;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受理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那些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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