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物流公司对托运人、装货人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我于2014年4月加入该公司,担任仓库装卸工,并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业务繁忙,我基本上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时值班经理会打电话。即使是在半夜,我也要赶去仓库开始工作。一年多来,我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即使是在法定节假日,我也没有任何加班费。我要求公司支付被拒绝,公司的理由是该岗位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申领加班费,实行非正常工作时间制度的职工无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作息措施。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依法实行的,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安排。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而不能用标准工时来衡量或需要移动操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企业通过合理确定劳动者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工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得执行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在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没有加班费。因此,如果您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加班,您将得不到加班费,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人不享受加班费,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集中管理的方式,轮休和弹性工作时间,保护员工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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