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安管理岂能公司承包
时间:2023-06-09 11:31:09 4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最近,湖南邵东县推出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举措——当地政府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城区夜间治安巡逻任务承包给邵东保安公司,每月支付承包费用75000元,保安公司员工抓获犯罪嫌疑人将获得2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如果没有完成协议规定的抓贼指标,则要从承包费中减去相应的款项。(9月10日《法制周报》)

虽然,当地政府对这种承包行为进行了很多辩解。如我们的初衷是依靠民间力量,来加强治安防控,而不是将公安的治安管理责任转嫁,更没有赋予保安人员执法权,向社会承包夜间巡逻是防控不是执法,普通老百姓发现犯罪行为,同样可以报警,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从这一点上来说,保安公司的行为和普通老百姓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一致的。

但是,这一以公司承包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治安商业化运作方案,仍然是不合法律规范的。

社会治安管理乃是一项法定的公共执法活动,只能由专职的政府公共职能部门来承担负责,而不能进行非法的私下转让、承包。这正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而《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更不用说,这一治安承包的对象还是一家公司。原本公共公益性质的治安管理,竟然开出价码委托给私益牟利性质的公司,这显然是一种地道的公权私授、假公济私行为。

所谓向社会承包夜间巡逻是防控不是执法的辩解,其实根本不能成立。因为防控本身就是执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的首项职责便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至于保安公司的行为和普通老百姓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一致的的说辞,更是明显不合情理。我们知道,作为一种道德行为的见义勇为,实际上包含了这样两个基本特征:其一,它应该是完全自觉自愿的;其二,它还应该是无偿的——至少不能事先以获取奖金为目的。保安公司的抓贼甚至是依据抓贼指标进行的抓贼,无疑完全不符合这样两个特征,一方面,保安公司受雇于政府,拿了后者的承包费,抓贼事实上已成了一种必须履行的职务行为。另一方面,完成指标有奖,完不成则扣钱,抓贼也早已成为一门纯粹的赚钱生意。因此,保安公司的行为,充其量只能算是见利勇为而非见义勇为。

或许,从眼前来看,保安公司承包地方治安,确实能带来某种暂时的治安效果,但从长远来看,这一做法的法治风险和隐患,更不容忽视。比如,保安公司恶性逐利的风险——为了完成抓贼指标,更为了背后的奖金收益,保安公司是否会乱抓人、乱扭送;政府将自身的职责承包转让出去、花钱买治安,是否会导致其更加懈怠责任、玩忽职守,此外,每年支付保安公司近百万元承包费,这一经费靠什么解决——会不会进一步催生以罚代管、执法为罚的恶劣执法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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