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面临被拍卖的情况下,涉事当事人可适时采取措施及时偿还所欠贷款,或申请相应延长贷款期限以使该房屋免于被强制执行拍卖。
通常情况下,若房贷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准时足额偿还,便会导致违约行为发生。
在此种情形下,相关银行有权依法启动法定程序对作为抵押物的担保房产进行公开发售的拍卖活动,拍卖所获得的款项将悉数用以偿还贷款人尚未清偿的剩余贷款部分。
倘若尚余有结余金额,则将原路退回至贷款人手中。
这实际上正是担保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益——优先受偿权。
一般来说,在决定对房产实施拍卖前,担保权人会提前通知产权人,产权人只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动,及时偿还贷款,或申请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便有可能成功避免房屋被强制执行拍卖的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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