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完公积金贷款之后,借款人拥有权将账户内剩余资金进行提取,然而,该提取行为需满足一系列特定条件:
首先,借款人若购置房产、对原有建筑物进行重建、扩建或大修等,均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以支付相关费用;
其次,如借款人已经达到法定年龄享受离休或退休待遇,或者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可选择提取公积金;
再次,如果借款人需要出国定居生活,同样可通过特定程序申请提取公积金;
最后,如果购房贷款存在未清偿的本金和利息(即有欠债),那么该部分欠款亦可通过提取公积金来偿还债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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