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信息披露违规罪的立案标准:
(一)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资产总额30%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30%以上的;
(三)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总额超过50万元的。
信息披露违规罪主观方面
信息披露违规罪在主观上须要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相关行为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
比如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伪造财务会计报告属于蓄意欺诈,主观上就是故意,构成本罪。
而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的计算误差属于业务疏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本罪。
根据现有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较多的独立董事、监事甚至职工监事,在违规信披案件中都只是过失行为,主观上没有参与制假工作,也并不知情。但是不知情并不能作为非过失的抗辩理由,依然会被认定为过失,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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