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未经许可,擅自搜查学生的个人物品或身体,有可能会侵犯学生享有的人身权益。
人身权益是指由法律确定并保障的人体所固有的价值理念与利益追求。它主要包括人格权以及身份权、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人格人格尽管教师搜查学生行为未涉及破坏学生财产之事实,却不代表与侵犯学生财产权无关。
在学生的人身权益蒙受侵扰之际,他们有权寻求法律的庇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纵然教师具有教育及管理学生之神圣职责,然而并非意味着其具备法律赋予的搜查权力。
而且,倘若教师授意学生彼此进行搜查,那便更是对学生人身权益的冷淡对待甚至侵犯,属于严重违法之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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