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合同欺诈应如何维权
贷款合同欺诈的维权方式:
1.当事人可以报警处理;
2.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贷款合同欺诈的撤销期限是多久
贷款合同欺诈的期限一般是一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其撤销权时效期间是90日,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贷款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1.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比如虚构借款用途、伪造借款协议等。
2.被欺诈一方基于错误认识而签订了合同。也就是说,被欺诈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基于对方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实情况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和意思表示,从而签订了合同。
3.行为给被欺诈方造成了损失。也就是说,欺诈方的行为导致了被欺诈方的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
4.损失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欺诈方的损失是由于欺诈方的行为导致的,而不是其他因素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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