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饲养流浪狗咬人,如果无法证明被咬人员存在主观行为过错或者相关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由流浪狗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流浪狗被遗弃后,事实上难以找到原所有人。
2、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担责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就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所以对流浪动物的侵害行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只是偶然、临时的喂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3、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流浪狗如果是有人饲养的,只是被原主人遗弃或者逃逸的,咬伤他人的情况下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提及的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换言之,判断责任人的标准,并非两者是否存在收养关系。
事实是在长期喂养咬人的流浪狗,而非偶尔喂食,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实际上流浪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完全适用于该法律条款,应该说是无可非议的。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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