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纠纷可否享有留置权,实现留置权的方式
时间:2024-01-13 06:42:50 4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在建工程纠纷可否享有留置权

工程合同纠纷中,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而承包人合法占有发包人动产的,可以享有留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九条【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实现留置权的方式

一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被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刚好满足留置权人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完全得以实现,债务人的留置权财产也因为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而被处分,不存在剩余价款返还的问题。

两者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担保关系完全消灭。

二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被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了留置权人的债权数额,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债务人所有。

如果是留置权人处分留置财产的,留置权人在扣除自己应得部分后,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不得占为己有,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

三是留置财产折价或者被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留置权人的债权。

由于留置财产不能完全满足留置权人的债权,所以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实现留置权而完全消灭,留置权人仍可以就留置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要求债务人偿还。

只不过剩余债权就变成了无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留置权人也成了普通债权人,留置权人可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债务人偿还剩余债务;

债务人拒绝偿还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所以在工程建设中,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可以行使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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