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符合起诉的条件,当事人应该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向法院提交证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等材料,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同时垫付诉讼费。
二、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等违约责任。”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买卖合同纠纷应首先确定当事人双方各自的违约责任,然后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守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违约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如果出现法定情形,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三、违约方的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无正当理由违反买卖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使得另一方无法继续实现应有的权利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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