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
附条件合同有下列四类:
1.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3.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一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
4.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一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