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之债的赔偿责任是怎么样的
连带之债的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一)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
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之债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连带债务人是否应受强制执行。它是连带之债执行的核心和基础。连带之债成立,则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程序在债务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予以清偿;连带之债不成立,则人民法院无权对除债务人外的第三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连带之债的产生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当事人特别约定。我国民法典对连带之债列举了多种情形,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视为连带之债成立,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取得执行依据。
三、连带之债《民法典》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一)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在中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
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二)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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