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遭受网络骗局的网贷借款是否要归还
网贷被骗,没有实际到款,是不需要还钱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网贷一期未还是否构成诈骗
不会涉及诈骗罪的,而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范畴;但如果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或者告知了错误的借款用途将其用于赌博、挥霍,恶意借贷不还,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涉嫌诈骗罪;构成本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等,具体量刑需要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而定。
三、网贷借款纠纷需要收集什么证据材料
网贷借款纠纷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如下:
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n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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