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在婚姻期间能否对财产进行约定在婚姻延续期间内,夫妻得以构建起他们自己的法律结构来安排他们的财产事务。
上下两方配偶均可自由制定相关协议,明确规定他们在婚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及之前婚前纳入夫妇名下的财产是将呈现为各自独有、联合所有或是部分为各自行使所有权并且部分为共同所有的状态。
此项协议应以正式的书面形式表达且必须具备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各项财物,若在离婚之际被视为个人私财,则应坚决改革为个人所有;反之,若是夫妻共有的财务,则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来进行处理;假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产的实际状况,按照保护儿童、妇女以及无过失方合法利益的原则,予以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权通过自主构建法律架构的方式,对婚姻期内以及婚前财产的隶属关系进行详尽规范,包括个人所有、共同共有,亦或是综合所有权等多元化形式。为了确保相关约定的明晰性与可操作性,两造均须签署正式书面合约,以保证各自所持有的财产权益得以妥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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