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新塘法庭法官长长舒了口气,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赔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且第一期给付已经顺利履行。
原告易甲与被告易乙都是恩施市红土乡村民,两人平日关系较好。去年5月份,原告给被告家犁田,下午完工吃饭时,被告家新买的冰箱需抬至二楼,原告应邀帮忙抬冰箱。抬至二楼楼梯口时,因前后不协调,原告脚下踏空,重重摔下楼来,致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原、被告达成协议,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2万余元。后原告认为协议不当,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平日的关系以及被告的赔付能力,认为径行判决可能会造成双方当事人积恶加深,也不利于案件的执行,更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为节约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新塘法庭法官多次驱车前往50公里外的红土乡组织双方调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昨日,原告在病床上已收到法官送来的1万元标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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