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涉及有血亲关系的父子女关系,在法律视角下,该类关系是不可解除的;
然而,若为非血亲的收养关系,相关当事方则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求或者前往民政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来撤销这层关系。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当养父母与成年的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严重恶化且已无法维持正常的共同生活状态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如若协商不成,也可选择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此外,当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解除收养关系之协议时,他们需要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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