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被害者或其家属所出具的谅解书之后,检察机关依然拥有提起公诉的权力。
谅解书在此类涉及刑事责任的事件中被视为一种极为重要的酌情减轻处罚的依据,然而它并非决策检察机关是否予以公诉之唯一考量因素。
在最终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上,检察院主要是根据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其规模、犯罪人员的认罪悔罪表现等等多个层面进行全面衡量和评估。
倘若犯罪行为本身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便已经获得了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检察机关仍然有可能依法提起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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