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赌博所产生的债务往往被视为不合法债务,乃是因为赌博行为已然触犯了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在此基础上,若借款是主要用于从事赌博活动的话,则此项借贷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即便借款方已经出具正式的借据,倘若贷款方明了或者应该明了借款是用于进行赌博,并且依然提供了借款,那么这项借贷合同同样是无效的。
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借款的实际用途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合同效力。
因此,针对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尽管存在着明文的借据,一般而言并不适用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贷款方无法采用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如果贷款方坚持采取法律措施追索此项债务,法院有可能会认为此项借贷合同无效,并拒绝支持贷款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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