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责任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产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胜诉权;产品侵权损害要求赔偿权期间为10年,自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第一个用户或者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满10年丧失请求赔偿权。法律同时规定的“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其他除外”,是指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请求权期间适用明天的安全使用期限。
二、产品责任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计算
(一)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二)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三)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四)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五)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机构职责
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是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为了保证认证标志依法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进行查处,以维护产品质量认证的信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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