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0款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银行卡是可以直接在ATM机上取款、存款或转账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明确银行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加强银行卡业务监督管理的比较详细的法规。
银行卡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是否允许透支分类,银行卡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是银行卡的主要形式,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额度内进行透支。借记卡则不具备透支功能。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所谓的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
(1C)卡。芯片
(1C)卡既可应用于单一的银行卡品种,又可应用于组合的银行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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