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仲裁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草案规定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二)枉法仲裁罪的客体
参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体应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
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却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明确的判断标准,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滥用于仲裁人过失情况的巨大风险。
(四)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草案,枉法仲裁罪的客观方面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这项规定决定了枉法仲裁罪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对仲裁人的权利和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首先,由于事实无法完全重现,仲裁实现的只能是法律上的公平,所以违背事实可能是情非得已,自由心证也是仲裁员的合理权利。其次,法律纷繁复杂,还有那么多冲突的法、过时的法、恶法,法官或者仲裁员通过判例来突破、衡平甚至造法一直是法制和司法进步的巨大动力,这是否也要被禁止呢?仲裁员是否必须要噤若寒蝉以放弃创新和实体公正的代价来自保呢?再次,情节严重的,无话可说,生杀予夺听天由命了。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构成四要素有什么
行政枉法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虚假判决,情节严重;
(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主观上,本罪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于枉法裁判,但仍决心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徇私枉法罪最轻判刑
根据相关法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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