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商标
1、“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2、“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注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如下: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二、对于恶意抢注商标如何判定
我国商标法针对恶意抢注的判定,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①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②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④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⑤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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