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将被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时间:2023-12-02 06:33:50 4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P2P将被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P2P将被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一、只能提供信息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被定位为“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也不得非法集资

此外,网贷机构也不能为自己融资,不能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保息,不能放贷等。

二、采取备案登记制度

市场一度预期监管部门可能要对网贷机构发放牌照,但从征求意见稿看,未来监管部门将对这类机构采取备案登记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这类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并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如果不想继续经营,网贷机构也不能随意“跑路”。暂停、终止业务时,要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则不受影响。同时,也要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三、借贷双方都要实名注册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都要在网贷机构实名注册。

想借款,需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能欺诈,也不能重复融资。同时,网贷机构还要对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进行控制。

四、“暗箱操作”不再可行

信息披露不完全,是网贷机构的“通病”,未来这种“暗箱操作”的方式将不再可行。

按照征求意见稿,网贷机构要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如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等;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以及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五、选择银行进行资金存管

为防止网贷机构“跑路”,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能自己管钱,要把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分开来放,并且选择银行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银行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向网贷机构发出的指令,对其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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