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不幸陷入"一房二卖"的境地时,他们可依法采取协商、仲裁以及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损方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已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追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此外还能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卖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从业人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无法主张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而仅能主张退还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并且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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