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过失行为,影响到了女方对自身"性权能"的正确判断与处置,致使女方意外怀孕并最终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导致其精神遭受重创,出现抑郁症状。
在此情况下,女方以法律为武器提起诉讼,经由法庭公正审理,裁定确认男方应对由此引发的身心伤害予以经济补偿。
具体措施便是男方须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整。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即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任何侵犯他人生命安全及人身健康权益的行为都应负有相应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以及为恢复健康而付出的合法必要支出,同时也需承担因受害者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
若对他人身体造成残害的,则还需要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及伤残赔付金;
如果引发对方的不幸去世,那么还必须支付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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