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和订婚期间,一方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如果赠送的财物数量不多,价值不大,或者是为了表达感谢或祝福而赠送的,一般不要求返还。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费用而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如果赠送的财物已经损坏且不存在,可以折价补偿。如果一方以婚约或恋爱关系来骗取钱财,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因订婚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举行订婚仪式和请客送礼所花费的费用,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共同吃喝玩乐所花费的财产,解除婚约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二、在恋爱和订婚期间,一方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三、订婚和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如果赠送的财物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要求返还;
四、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费用而生活困难,可以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如果赠送的财物已经损坏且不存在,可以折价补偿;
五、一方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借用婚约或恋爱关系来骗取钱财,如情节轻微,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恋爱期间财产损失,能否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恋爱期间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损失,一般不应由另一方承担。然而,在恋爱期间,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了,对方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其责任。因此,如果对方在恋爱期间存在过错,例如故意损毁对方财产、不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导致对方财产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恋爱期间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需要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以及责任方的过错程度来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损失较小,责任方无过错,则很难要求对方赔偿。而如果损失较大,或者责任方存在过错,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在恋爱期间,因订婚或请客送礼等费用产生的财产损失,一般不应由另一方承担。但如果损失较大或责任方存在过错,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恋爱期间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损失,一般不应由另一方承担。然而,在恋爱期间,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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