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就是为偷越国(边)境的人员提供交通工具、食宿条件、线路图纸、引领带路等条件和方便的行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法律只处罚明知是偷渡客仍提供条件的人,对于不知道是偷渡客而提供上述条件的人,不应当予以处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罪名,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构成了该罪名,有严格的罪名认定和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是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使用了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并具有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发生。这里“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使用简陋、破旧、报废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运行中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或者通风状况很差、生活条件恶劣而导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发生。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是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过失地引起了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如果运送者对所造成的被运送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故意心理时,则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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