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监护人职责概述
时间:2023-09-06 22:10:46 3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残疾人监护人职责概述

残疾人的监护人的责任:监护人依法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不受伤害、保护被监护人的私人财产不受损失;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义务怎么办

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处理办法是: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人,并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如何申请成为残疾人监护人

监护人不是随便申请变更的,是有顺序的。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亲近的其他近亲属或朋友自愿承担病人监护责任的,经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如果对现有监护人情况存在争议的,由病人的所在地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认提起诉讼的,就由人民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n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n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n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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