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先告知或裁定不予受理。
可以向原告释明,要求原告撤诉。如果原告坚持不撤诉,可以直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在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材料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要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立即告知提出诉讼的当事人。并且这种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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