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磋商阶段期间,各当事人有义务就所涉及的争议事宜展开充分且深入的协商与沟通交流工作;
其次,若经过尝试性协商却仍然未能达成共识,申请人便具备向第三方学术研究机构或非营利性组织请求协助调解的资格;要是经过如此途径依然无法化解矛盾,那么当事人自然可以拥有正式发起诉讼程序的权利;
最后,对于已经签订了仲裁协议或者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仲裁责任的当事人,他们也可以选择通过申请适用仲裁程序来解决彼此之间的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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