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12-17 02:59:51 2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1)县级以上政府或其部门审批的项目。(2)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规划。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连南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林业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含实地核查),对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组织审查,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权限的项目,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送国家林业局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指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当面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林政股)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核查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间)。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符合审批条件的,初审予以通过,然后上报市林业局审批,市林业局组织核查,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权限的项目,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送国家林业局审批。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1-2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南瑶族自治县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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