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1998年2月14日,吉林市发生一起命案,刘*强被定为犯罪嫌疑人。此后,刘*强3次被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坐牢18年。今年4月19日,吉林省高院再审此案,检方当庭建议改判无罪。4月29日,吉林省高院宣判:撤销原审判决裁定,改判刘*强无罪。刘*强随即从监狱获释。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改判刘*强无罪的判决书没有回避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问题。
判决书称:本案原裁判认定刘*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是依据刘*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察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来定案。但刘*强仅在侦查阶段的前一周内有过五次有罪供述,自被决定逮捕羁押看守所后直至一、二审开庭审理则一直否认杀人。而其有罪供述存在以下问题,难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判决书指出的两个“问题”是:其一,1998年2月22日14时10分至16时35分,侦查机关与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刘*强讯问,形成两份内容相似的有罪供述讯问笔录。其二,数名与刘*强同监舍关押人员及监管民警证实刘*强入监时身体有伤。
在向吉林省检察院递交的《依法追究错案责任的申请》中,刘*强要求依法追究在逮捕、起诉、判决、裁定刘*强故意杀人一案中所有触犯刑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其中,刘*强要求追究吉林市船营公安分局办案人员非法羁押、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违法搜查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吉林省检察院控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收下刘*强的“错案追责申请”及控告材料后表示,将尽快给予答复。刘*强告诉北青报记者,目前他在准备申请作司法鉴定,下一步,将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因此你应该向市政府或该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法院不予受理,你可以向检察院提请法律监督或者向中院申诉要求督促立案。
【相关法律知识】
国家赔偿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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