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已超过30宗。法院希望通过这种探索,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
赔钱减刑,听起来比较新鲜,念起来比较顺口,但思量起来却比较怪诞。赔钱是前提,减刑是结果,其包含的逻辑很像市场哲学,说到底是一种钱与刑的交易,至于是否算等价交换,就另当别论了。
不可否认,法院进行这种赔钱减刑尝试的初衷应该是符合情理的。试想,即使将被告人送上法庭送进监狱或者刑场,原告又能得到什么?被告人给原告造成的困顿和伤害,并不会因此减轻。而赔钱减刑的做法,多少给原告一些经济补偿,足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从某种程度上也确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不失为一种双赢之策。
然而,深究起来,这种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参考因素的做法,隐含诸多弊端,甚为不妥。
一是混淆法律概念,钻了法律空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根据这一解释,实施挽回损失措施的应该是被告人,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社会危害性。而被告人的过错已经造成,社会危害性已经客观存在,进行经济补偿的只是被告人的亲属,实际上是积极营救而非被告人积极作为。跟受贿罪中受贿人的退赃行为,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赔钱减刑的做法偷换概念,打了法律的擦边球。
二是混淆社会视听,动摇了司法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俗话说,法不容情,即使合情理但不合法律的事情,也得尊重法律的裁决。而这种赔钱减刑的做法,显然动摇了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仰。
三是钱大于法,助长了金钱万能意识。法不容情让位于法能容钱,显示了金钱在法律面前的威力。即便是不容撼动的法律,也在金钱面前显示出俯首低眉的态势,越发令人深信金钱能使鬼推磨,进一步助长了拜金主义。
四是花钱买刑,纵容了违法犯罪。赔钱减刑,客观上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使一些应该严惩的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从而更加肆意践踏法律,增加了抗法反侦查能力,变本加厉地危害社会。
五是金钱至上,加剧了贫富对立。在法律适用上不恰当地引入金钱标准,难免使人质疑,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这使得业已存在的贫富分化和对立矛盾更加尖锐,势必影响社会和谐。
建设和谐社会是时代主流,坚持以人为本是基本原则,在新形势下的司法实践中,法不容情自然值得斟酌,而单纯以金钱为考量因素,搞法能容钱的尝试,却似乎走了另一个极端,着实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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