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回收物:指适宜进行回收再利用的日常生活产生的垃圾类别,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纸张制品、塑料材料、金属物质、玻璃器皿以及各类纺织品等。
2.有害垃圾:代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由家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部分,其中包括各类型荧光灯管、常见家用化学物品及各种型号的电池等。
3.厨余垃圾:特指容易腐化变质且富含有机物的日常生活产生之垃圾,该类废品主要包含来自于家庭厨房的有机废弃物、餐厅及酒店后厨的剩余食物残渣以及其他相应的厨余垃圾等。
4.其他垃圾:涵盖的是除去前述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及厨余垃圾之外的所有日常生活产生之各种垃圾类别。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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