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户口不注销的后果如下:
1、死亡后不按规定及时注销户口,将造成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不利于社会管理;
2、公民死亡后,如其家人不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将影响到诸如保险金领取、遗产继承、银行取款之类的正常办理。
一、死亡注销户口需要的流程如下:
1、由死者的近亲属带齐有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死亡人的户口注销;
2、派出所会审查亲属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清楚;
3、核实清楚后,派出所将书面告知申请户口注销的亲属;
4、等亲属签字确认后派出所会注销死者户口,收回身份证。
二、死亡注销户口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由单位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
2、居民户口簿;
3、死亡人居民身份证;
4、《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总而言之,如果不按规定及时注销户口,将造成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数据库内的无效人口信息积聚,影响人口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到政府的宏观决策,不利于社会管理。
死亡户口注销期限
死亡户口注销期限是在一个月内前去注销即可。办理时限,具体如下:
1,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2,公民因失踪而宣告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文件标注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手续;
3,申报义务人拒绝或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经户口所在村委、居委确认并出具死亡证明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强制予以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死亡户口销户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死者户口簿及身份证;
3、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
4、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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