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驾驶残疾人电动轮椅专用车过程中,为避让一辆轿车,车子发生侧翻。朱某跌地致十级伤残。两车未实际发生碰撞,轿车车主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吗?8月11日从滨湖区法院审结的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获悉:朱某赢了官司。获赔14万余元。
5月,刘某驾驶轿车在无锡某医院门诊大楼前通道由北往南靠左侧行驶,准备在门诊大楼对面的停车场停车,他驾车行驶至南侧通道口,即将左转弯停入停车场时,遇朱某驾驶残疾人电动轮椅专用车在门诊大楼南侧通道由西往北左转弯。电动轮椅专用车发生侧翻,轮椅车压迫朱某肺部致受重伤。事发当日,朱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从事发至出院期间两个多月总计花费医疗费约11万元。
6月,滨湖区交巡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无法查证双方是否发生碰撞。同时,刘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发之日在保单有效期内。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对朱某伤残得出了鉴定结果:十级伤残,存在长期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驾驶轿车在医院内门诊大楼前通道靠左侧行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交通管理法规。事实上侵占了朱某转弯后驶入的通道路面,故刘某对该次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今后4年的护理费用支出承担相应的赔偿,刘某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朱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赔偿不足部分,由刘某承担20%,计2.44万元,朱某自行承担80%。
全文65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